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事亲办案例

刘某抢劫罪

来源:宝鸡律师 网址:http://www.hkhtjfls.com/ 时间:2021-04-12 15:04:15

分享到:0

刘某犯抢劫罪,律师二审成功辩护获减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伙同吕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事先准备了仿真钢珠枪支、匕首,两人用仿真钢珠枪、匕首抢劫受害人700元,手机等财物,后驾驶被害人的出租车逃离现场。一审法院将出租车认定为被抢劫的财物并进行价格鉴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争取从轻处罚。

【承办过程和主要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委托人提起上诉。辩护律师在确立辩护思路方面,认为本案出租车价值依法不计入抢劫金额,经过全面的研究分析案情制定辩护观点,为依法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处罚做最大努力。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重。2、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目和动机是抢劫现金,而不是出租车。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致对被告人量刑偏重。4、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在全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且系属初犯、偶犯;被告人具有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通过上诉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予以减轻刑事处罚。

【审判结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中法刑二终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刑初字第00134号判决中对刘某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办案总结】
    辩护律师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法庭上的充分辩护,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五年,将一审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改判为三千元。经过辩护律师依法辩护,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被告人获得了较轻的刑事处罚。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王琪翔
  • 手机:1303848005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038480057
  • 邮箱:wqx0917@sina.com
  •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西段福运公寓六楼(宝鸡汽车站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