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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可适用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哪些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能不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而定的,要根据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违法的严重后果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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