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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什么情形

  1、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XX不是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XX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2、一审判决以“被告人XX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XX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XX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XX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XX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5、上诉人XX与原审被告人X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XXXX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XX万元利息。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挪用公款罪该怎样进行辩护

  1、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关键要准确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要件,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解释。 

  3、注意区分本罪和贪污罪,在实践中,一般根据是否平帐来区分,平帐的一般按照贪污罪定罪,否则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对于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则区分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前者按照贪污罪定罪,后者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 

  4、注意区分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的。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挪用目的和用途;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

  5、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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