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事亲办案例

林某提供劳务

来源:宝鸡律师 网址:http://www.hkhtjfls.com/ 时间:2021-11-08 17:11:52

分享到:0

 

  雇工死亡双方协议不赔偿,受害人亲属起诉法院判仍需赔偿

  【案情简介】

  被告高某某雇佣原告林某的丈夫高某某(受害人)从事水电工作。被告高某某在雇佣受害人给其承包的民房从事墙面刻槽时,受害人从梯子上高空坠落,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被告高某某与受害人的哥哥经村委会主持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只赔偿部分医疗费,雇主不支付其他赔偿款,该协议由村委会盖章、见证人签字。本案受害人的妻子林某不服,委托律师要求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律师维权经过和代理意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和分析论证了案情,寻找案件突破口,拟定诉讼策略和方案。

  代理律师认为: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仅仅只需赔偿医疗费,对于其他损失不予赔偿,该协议明显是显失公平,且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建议委托人将盖房人、发包人、承包人三人一并起诉,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如何推翻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案件的争议的焦点和难点。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1、雇主高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高某某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第二被告高某某、第三被告高某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原告的劳动安全负有保护、监督、管理、教育的义务。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缺乏对劳务人员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督。鉴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和转包方均存在上述过错,是本案中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第二、第三被告作为受益人和监督管理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也符合社会利益平衡原则。3、本案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原告受他人指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违反公平原则,应依法予撤销并依法判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本案系由村委会拟定的协议,不具有任何实际赔偿金额。可以说,被告高某某除给受害人垫付抢救时的医疗费外,该协议约定被告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该赔偿协议名为赔偿而达成的协议,实际上受害人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款。该协议系在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协议,协议在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原告现阶段处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村民,其患有精神疾病长期需要现金购药看病,其本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且需抚养刚满三周岁的孩子,其自身生活陷入极大困难的情况下,其签署的没有任何赔偿金额的协议明显违背公平,等价原则。据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签署的协议明显属于显失公平,应予依法撤销,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298235.2元的50%;

  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4912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本案赔偿协议系死者的哥哥在欺骗其弟媳的情况下代为签订,该协议名为赔偿协议实为免除了雇主赔偿责任的不公平协议。因此,代理律师以该赔偿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协议并判决各被告依法赔偿损失。该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该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王琪翔
  • 手机:1303848005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038480057
  • 邮箱:wqx0917@sina.com
  •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西段福运公寓六楼(宝鸡汽车站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