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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多少

来源:宝鸡律师 网址:http://www.hkhtjfls.com/ 时间:2021-11-05 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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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多少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人员可令其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四)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

  (六)已被羁押,但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适用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受托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须与本案无关,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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