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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宝鸡律师 网址:http://www.hkhtjfls.com/ 时间:2021-04-12 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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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犯贩卖毒品罪,律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获轻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温某被侦查机关认定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得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有关线索和证据,以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海洛因40.33克)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温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和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被告温某的合法权益,准确定罪量刑,为被告人可能被起诉的较重罪名变更为较轻的罪名做最大的努力。经本律师分析论证,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罪名,并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争取对被告人以较轻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主要辩护意见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武汉会议)罪名认定问题的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有关事实和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同时,本律师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有误;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在犯罪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或违法犯罪记录等行为,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小等方面进行了辩护。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办案总结】
    经过详细分析案情,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温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本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人温某争取罪轻辩护,被告人温某获得了轻罪轻判,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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