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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对于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解释说,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因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几种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可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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