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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伤害

来源:宝鸡律师 网址:http://www.hkhtjfls.com/ 时间:2021-04-12 15: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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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被告人无罪,被害人委托律师上诉改判被告人有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继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被告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起诉至眉县人民法院后,经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逐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阅卷,并收集和调取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建议委托人提起上诉。

本案在争议焦点在于:由于被害人受伤后没有及时住院治疗,其在几天后才去医院进行治疗,对此被害人的伤情是否属于被告人所为难以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经过本律师充分收集证据,确立代理策略和方案,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打下坚实基础。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证据:眉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周某询问笔录;被告人李某询问笔录;证人杨XX、罗XX、王XX询问

笔录;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眉县城关镇城XX卫生所证明、杨XX证言材料、张XX证言材料等有关案件证据。

这些证据能证明案件全部事实,能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处罚,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眉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6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赔偿自诉人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配镜费共计13432.3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办案总结】
    本案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在于:由于被害人受伤后没有及时住院治疗,其在几天后才去医院进行治疗,被害人的伤情是否属于被告人侵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诸多争议。

因此,本案提醒当事人如遇到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治疗,确定伤情,固定证据,否则,由于就医迟缓其伤情很难证明是侵害者所致。

本案经过律师开庭前的认真分析、论证案情,并对本案关键性的证据进行收集和补强,最终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中,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该判决让委托人既达到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又获得了足额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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