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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免于起诉主要分成三种:一种是酌情不予起诉,第二种是存疑不予起诉,第三种是法定不予起诉。

首先,酌情不起诉主要是按照生产销售假定假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认罪悔罪情节、是否有投案自首情节、是否属于从犯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等角度进行入手。酌情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但不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

1、如果所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较少,也并没有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比如因为假药本身虽然不足以治疗疾病,但是对人体也没有很大的危害性,或者假药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没有流入社会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危害不大或者情节显著轻微,酌情免予起诉。

2、行为人如果有投案自首或者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情节的,如果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是很大,也可能酌情免予起诉。

3、行为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同时对于自己生产犯销售假药这一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受害人对其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的,可以酌情免予起诉。

4、行为人如果因为智力或者精神状态存在残疾,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虽然不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其特殊情况,如果其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不大,也可以酌情免予起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酌情免予起诉。

5、行为人属于75周岁以上的老人,虽然仍然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但鉴于其年事已高,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危害不大,也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其酌情免予起诉。

6、如果行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同时又能对自己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事实进行坦白的,公诉机关可酌情对其不予起诉。

第二,存疑不起诉,是指行为人虽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其对其犯罪事实还存在疑问,不能达到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为防止出现冤案错案,而对其不予起诉,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1、如果行为人客观确实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但公诉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药品属于假药,则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在南京刑事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此案件中,公诉机关虽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知晓所销售的药品属于假药,因此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销售假药的事实,比如虽然被海关、高铁、机场等有关部门查获了携带一定数量的假药,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携带的假药是用于出售的,也不能证明他在过去有过销售假的行为,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能确定的,公诉机关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3、我国对传统中医和民间医药予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等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辩护律师可以抓住这一条,从药品的性质入手,要求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证明该药品不属于根据传统配方加工的药品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未能加以证明,则可以请求给予存疑不起诉。

第三,法定不起诉。所谓法定不起诉,是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予起诉。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1、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药品,且代购的药品只交付给委托人,而没有对社会大众进行公开销售,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可予以法定不起诉处理。

2、行为人被他人雇佣,从事特定职务行为,如在美容院中从事为顾客进行美容手术,而雇佣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如无证据证明被雇佣人实施了向顾客销售假药的推销行为或交付行为,则被雇用人的行为可认定为职务行为,予以不起诉。

3、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根据民间土方配制相关药物,销售少量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进口销售少量国外境外的药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予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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