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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案: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宝刑一初字第0000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4-09-30

合 议 庭 :  李少华侯多奇杨瀚黎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程永全 卢彩侠

被  告: 张某某

被告代理律师: 李立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王琪翔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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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永全,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风县绛帐镇。2013年7月27日晚被被告人张某某用刀捅伤致重伤。系被害人程银银之父。亦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彩侠,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系被害人程银银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风县城关镇。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立、王琪翔,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永全、卢彩侠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新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琪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被害人程银银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在扶风县绛帐镇中坡村一组其岳父被害人程永全家大门口水泥路上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戳刺程银银胸、腹部,致其倒地后又持刀在程永全身上戳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程银银、程永全被送往扶风县人民医院,程银银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永全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程银银系生前遭受锐器戳刺后致其发生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心包填塞而死亡;程永全全身多处遭受锐器戳刺后致体表多处创口并小肠破裂,属重伤。当晚11时许,张某某到扶风县公安局上宋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程永全的陈述、证人卢彩侠、高伟、高全鱼等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戳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程银银死亡赔偿金115260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被害人程永全的医疗费15082.70元、误工费29700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45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该案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属临时起意,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被害人程银银因感情及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在扶风县绛帐镇中坡村一组其岳父被害人程永全家大门口水泥路上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戳刺程银银胸、腹部,致其倒地后,又持刀在程永全身上戳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程银银、程永全被送往扶风县人民医院,程银银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永全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至8月14日出院。经鉴定,程银银系生前遭受锐器戳刺后致其发生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心包填塞而死亡;程永全全身多处遭受锐器戳刺后致体表多处创口并小肠破裂,属重伤。当晚11时许,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因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永全造成经济损失为被害人程永全的医疗费15082.70元及交通费450元。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自愿交来赔偿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10时许,扶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扶风县绛帐镇中坡村一组高伟电话报警称:其西邻居程永全的女儿程银银在高永全家门口的街道被其丈夫张某某用刀捅伤。接警后,扶风县公安局上宋派出所民警驱车赶往案发现场,行驶至西宝北线绛帐镇中坡村路口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车拦住,向公安机关投案称:其刚才在中坡村其岳父程永全家门前的水泥街道上用刀将其岳父程永全和妻子程银银捅了。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所审查。经讯问,其对2013年7月27日晚持刀捅伤妻子程银银和岳父程永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尸检照片证实,扶风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28日10时05分至12时,对扶风县绛帐镇上宋中坡村一组程永全家门前的案发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提取血迹四份、刀具一把。

 

3、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扶)鉴(法医)字(2013)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程银银系生前遭受锐器戳刺后致其发生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心包填塞而死亡。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程永全系全身多处遭受锐器戳刺后致体表多处创口并小肠破裂,属重伤。

 

5、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DNA)字(2013)548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涉案匕首和一份现场提取血迹检见人血,该人血来源于被害人程银银的可能性大于99.99%;送检的其余三份血迹及嫌疑人张某某案发时所穿T恤、运动鞋检见人血,该人血来源于被害人程永全的可能性大于99.99%;张某某之子张芝鑫为张某某、程银银二人生物学儿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

 

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涉案刀具一把、被害人程永全血样、嫌疑人张某某案发时所穿短袖、长裤、运动鞋、案发现场血样四份、嫌疑人张某某之子张芝鑫血样、海信手机一部、张某某陕西信合活期储蓄存折一张、陕西信合富秦卡一张。

 

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7月28日扶风县公安局对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体格检查,其左颈部、左、右肘关节分别有皮下出血;胸部上方、右上臂内侧、左肩胛骨下方、左腕关节、左、右手无名指、右臀部分别有挫伤。其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8、120电话记录、诊断证明材料及死亡医学证书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10时许,扶风人民医院接到高伟电话求救,称程永全在上宋中坡1队被刀刺伤。被害人程永全被诊断为腹部开放性损伤;肠破裂;全身多处皮裂伤。被害人程银银2013年7月28日被扶风县人民医院证实死亡。

 

9、被害人程永全陈述证实,2013年7月26日,他见他女儿程银银带着她两岁多的儿子在他家中,他知道她和女婿张某某老打架,一打架她就回娘家来了,他就问她怎么了,她说没事,她就是回来转一下。他估计是和女婿张某某又打架了。27号晚上大概10点多,张某某带着其女儿一块过来了。进屋后张某某和他女儿就为离婚的事吵起来了,张某某把他女儿硬往家门外面的街道上拉,边拉边骂他女儿在外面钻人(当地方言,成年已婚男女一方背着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呢。两人撕扯到他东邻居高全鱼家门口的街道上,他拉不住。他女儿程银银被张某某在身上乱打,当时他女儿背对高全鱼家站着,张某某左手抓着他女儿胳膊还是领口他记不清了,右手不知从哪儿掏了一把刀子,在他女儿程银银肚子上戳了两三下,他女儿一下子就睡倒在地上了。他当时吓得要夺张某某手里的刀子,张某某又拿刀子在他胳膊、腿上、背部和肚子上乱戳了几下,他当时觉得身上疼,腿一软就坐在地上喊叫来人。他记得张某某用刀子戳他和他女儿时,他家门外没有人,他老婆当时从家里出来没有他没注意,高全鱼、高军鱼等他家周围的人听见他喊叫后陆续来了。张某某那时已经走了。不知是谁打的120,一会救护车来了把他和他女儿抬上救护车拉到县医院抢救。后面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张某某拿的刀子是一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其他特征他也没看清楚。张某某和他女儿结婚有五、六年了,夫妻感情很不好,张某某不知为啥事老打他女儿。但这次他不知道究竟为啥事张某某要下这么狠的手。

 

10、证人卢彩侠证言证实,2013年7月26日她女儿程银银带着外孙回她家来,想在家里住几天散散心。27号晚上9点多,张某某带着女儿来她家了,在家里她女儿和张某某吵了起来,张某某抓着她女儿的胳膊把其往外面拉,两个人撕扯着到了院子,她和她丈夫程永全把他们两个往开拉。等到他们撕扯到东邻居家门口时,张某某在她女儿脸上打了一巴掌,她女儿也在张某某脸上抽了一下,张某某不知道从哪儿拿出来一把刀子,直接扎到她女儿胸口,她女儿的鲜血一下子就溅出来,然后就倒在地上了,张某某一看要跑,她丈夫跑过去用双手从后面把张某某抱住并抢其手里的刀子,其又拿刀朝她丈夫肚子、大腿、胳膊上捅了好几下,她丈夫就坐在地上了。张某某就拿着刀子跑了。她到处乱喊,然后她们邻居高全鱼一家都跑出来,离她家近的邻居也都来了。高全鱼或者是他儿子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后把她女儿和丈夫拉到医院了。当时救护车上的医生说她女儿已经不行了。那把刀子全长约20多公分,刀刃是银白色,单刀,刀柄是铁质的,和刀刃一个颜色,刀柄长约6公分。张某某和她女儿的关系非常不好,经常为一些很小的事情打她女儿。大概二、三年前,张某某说她女儿在造纸厂上班的时候把人钻了,当时他俩为这个事打了一晚上的架,她也把女儿骂了一顿,她女儿当时光哭呢,也不说有没有那事。去年冬季前后的一天,张某某说她女儿和一个发水果的男的钻(当地方言,指成年已婚男女又与他人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一起了,那个男的还大胆地跑家里来找她女儿,为这事张某某要拿刀砍那个发水果的男的,被她和其弟拦下了。其就打了她女儿几耳光,踏了几脚。后来她女儿说自己没和那个发水果的男的钻在一起,自己是不想和张某某过了,想离婚呢,才承认和那个男的钻一起了。

 

11、证人高伟(男,26岁,被害人程永全邻居)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10点多,他西邻居程银银被她女婿捅伤的事,是他报的警。当时他在家睡觉,突然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他和他父亲高全鱼就出去看了。他看见程银银、程银银她爸程永全、她妈卢彩侠和程银银女婿撕打在一起。程银银把她女婿抓着,双方撕打在一起,程永全和卢彩侠两个人在跟前拉架。打的过程中他看见程银银的女婿用左手抓住程银银的衣口,用右手在程银银肚子和胸口捅,程银银当时也用手抓着她女婿的衣口,但她有没有还手他没注意。因为当时他们打的比较凶,他父亲就对他说回家找家伙去,意思让他找东西吓唬吓唬程银银女婿,不要打了。他就转身回家找家伙,大约有一分钟左右,等他出去到大门外时,看见程银银头朝南仰面躺倒在他家门前的水泥地上,卢彩侠蹲在程银银旁边,程银银女婿已经不见人了。那时村里很多人都出来了,有人围到程银银跟前看了说是刀子捅的,让赶紧报警。他没到跟前去,用他妹高莉的电话打了120和110。等打完电话,他到跟前看见程银银左面胸口有一个长约二、三公分的伤口,头右面的水泥地上有流的血。程永全坐在他家门外东侧的核桃树旁,当时其左面胳膊、肚子上有血,右手扶在地上撑着身体,并把自己衣服揭起来,他发现其右侧肋骨下面有一个伤口,肚脐眼下面有一个伤口。

 

12、证人高全鱼(男,53岁,被害人程永全邻居)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10点多,他西邻居程永全的女儿程银银和女婿打架呢,他和他儿子高伟就出去看了。当时他看见程银银正和女婿在一块撕扯,程银银女婿一只手抓住程银银,另一只手在程银银身上墩(当地方言,指用拳头捅或打、砸),当时天黑也看不清那个女婿手里有没有拿东西。程永全和卢彩侠在旁边劝架。程银银女婿把银银墩了几下后,银银就倒在地上了。程永全又和那个女婿撕扯在一起。那个女婿也用手在程永全身上墩呢。有村民过去看躺在地上的银银时发现银银身上有许多血,就给他们喊那个女婿拿刀戳人呢,然后有人喊叫打120。他见那个女婿和程永全撕打在一起,就让他儿子高伟回去取家伙准备把那个女婿打倒。他儿子回家取家伙时,那个女婿和程永全撕扯到他家门前厕所后面的黑影里了,他们也看不到他俩在那里怎么撕扯。他儿子出来后那个女婿已经跑了。程永全从黑影里出来抱着肚子坐在了他家门前路边,他们发现其肚子、大腿、胳膊上都有伤口在流血。他儿子打了120和110,救护车来了,村民发现银银胸部有伤口,当时有人给银银把脉发现已经没有脉搏了,120医生检查了说银银没救了,最后把程银银和程永全都拉去医院了。那个女婿跑了后,他们在地上发现了一个刀盒,长约20多公分,宽约15公分,是皮质棕色的。

 

13、证人刘改侠(女,43岁,被害人程永全邻居)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她正准备睡觉,听见后面街上有吵架声,她出去后看见程银银和其女婿撕打在一起,那女婿先在程银银脸上扇了两巴掌,接着程银银也在她女婿脸上还手扇了两巴掌,在撕打的过程中,那女婿始终一只手抓着银银的衣服领子。程银银父亲程永全、母亲卢彩侠在旁边拉架。当时高全鱼和她儿子高伟也在那看着。她看她们打架就过去拉架,在拉架过程中她听卢彩侠说把她女儿戳了、把她女儿戳了。等她反应过来后发现程银银女婿手里拿了一把刀子,她害怕了就急忙后退了两步。后她看见程银银女婿已经把程银银放开,程银银往倒退了几步后,先是蹲在地上,过了一会就躺在地上。等她再回过神发现程银银女婿已经不见了。她就跑到队长高军鱼(即高均鱼)家找到队长后一起回到现场。后来有人拿手电查看银银伤势,她看见程银银左胸处有一个用刀子戳的口子。程永全坐在高全鱼家门口的水泥盖板上,用手捂着肚子。不知谁报的警,一会警察就来了。

 

14、证人王淑琴(女,60岁,被害人程永全邻居)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10时40分左右,她睡的迷迷糊糊的听见大门口路上有人吵架,她就出去看了。出门后看见高全鱼家门口灯亮着,张某某和程银银在一起撕扯,程永全和卢彩侠在那里撕扯劝架。她看见两个娃打架就急忙过去,看见林林在银银脸上打了一巴掌,程永全说你怎么还打她女子呢,随后张某某、程银银、程永全、卢彩侠四人就相互抓住撕扯,这时不知改侠在什么地方喊叫说林林还拿刀子呢。她在远处看见林林在银银胸上用手墩了一下,接着银银就呀呀的叫唤开了,叫了几声就倒在高全鱼家门口的路上了。卢彩侠当时撕扯时也摔倒在银银身边了,程永全还和林林相互拽着一起撕打,并撕扯到路西的黑影里了。在亮处时,她看见林林手里拿了一把刀子高高举着胡抡。她跑到银银身边后,看见其身下地上有一大片血,发现其左胸有一个3厘米长的口子,她用手试了下,银银当时没有呼吸也没有脉搏了。这时程永全也从黑影里跑出来坐在高全鱼家门口的路上,大腿、肚子、两个胳膊、背上有伤,林林不知跑到啥地方去了。后来有人打120,医生来了检查说银银没救了,把银银和程永全拉去医院了。那把刀子刀刃有15公分长,宽约3公分,头是尖的。

 

15、证人卢佳嘉(女,13岁,被害人程永全侄女)证言证实,她六七天前来她姑妈卢彩侠家玩耍。2013年7月27日晚上,她表姐夫张某某到她姑妈家找她表姐程银银,她和她姑妈去给张某某做饭,过了一会她们听见她表姐和表姐夫在屋里吵架,她怕她们吓着娃,就抱着她们的儿子张梓鑫去了厨房,等了一会,她在厨房看见她表姐、表姐夫、姑妈、姑父四个人连推带拉的从大门出去了,她就再没到大门外头去。她表姐夫来的时候她没看见她带刀子。

 

16、证人高均鱼(男,55岁,被害人程永全村组组长)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10时40分左右,他在家中看电视,他妻子张乖琴从外面跑回来给他说,银银的女婿拿刀把银银和程永全戳伤了。他就急忙去看。他去的时候打架已经结束了。他看见高全鱼家大门口的灯亮着,村里许多人都在那围着。到跟前他看见程银银在高全鱼家门前水泥路上躺着,身下有一大滩血,头发上也是血,人已经不动了。听说胸部有一个刀伤,他没见到。程永全在旁边蹲着捂着肚子。他就急忙组织人给他村医疗站打电话,之后有人又打了110、120。医生来了检查后说程银银已经死亡了。给程永全包扎时他看见程永全肚子、大腿、胳膊等部位都有戳伤。那个女婿已经跑了。听卢彩侠说程银银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

 

17、证人高号强(男,51岁,被害人程永全村组村民)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早上,他7点左右听见大门外有吵吵的声音,看见三个警察在他家东面围墙的草丛里找东西,过了一会一个警察发现了一把刀子。他那时候才知道程永全的女婿昨晚拿刀把程永全的女儿捅了。今天中午很多警察带着一个犯人对他家院子里发现的刀子和发现刀子的地方进行了指认、拍照后,把刀子带走了。刀子长约二十公分,宽三到四公分,刀把为红色木质。

 

18、证人卢永强(男,50岁,被害人程银银舅舅)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9点多快10点左右,他兄弟卢万强给他打电话说程永全家出事了,等他们赶到程永全家时,看见门口围了很多人,还有警车和救护车,他外甥女程银银在门口的水泥地上躺着,心脏部位到处都是血。程永全肚子上、胳膊上都有刀伤。他们把程银银和程永全送到了医院,听医生说把程银银往太平间送,说程永全身上有六处伤口。听说是程银银的丈夫用刀把他们捅伤了。

 

19、证人程志强(男,63岁,被害人程永全村组村民)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22时40分左右,他村组长高均鱼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和他老婆赶紧去程永全家,其家出事了。他们到其家后救护车已经来了,程银银在门前的水泥路上躺着,旁边流了很多血,程永全在门前坐着。他们就把程永全和程银银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说程银银不行了。他听程永全说程银银是被她女婿用长约30公分的匕首样的刀子戳伤的,戳在左胸心脏部位。程永全肚子上、胳膊上、背上腰上都有伤,肚子上的伤口比较深。

 

20、证人张世峰(男,35岁,被告人张某某村组组长)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张也(被告人张某某之弟)给他打电话说其哥张某某在其嫂子娘家把其嫂子程银银戳了几刀。随后他们一起去程银银娘家。在路上张也说其嫂子和老区车站卖水果的人在一块钻着呢,被其哥拉住过。他嫂子家最近盖房,叫其哥出钱,其哥不掏钱,其嫂子家人挑拨叫离婚。他们到了上宋镇附近后找不到去程银银家的路,后来看见120急救车了,一问车上拉的就是程银银。到了医院后,医生说程银银不行了。

 

21、证人魏峰(男,23岁,被告人张某某之弟张也朋友)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十点多,张也给他打电话说找张世峰,张世峰接完电话后给他说张也他哥把他嫂子杀了。他们就一起去张也嫂子娘家。到了以后找不见地方,在路上看见开来一辆救护车,张也就问是不是程家坡拉人的,司机说是,张也就没停上了救护车跟着走了。他们到医院后,见抢救的除了其嫂子程银银外,还有一个上了年龄的男的也在抢救。过了一会医生说张也他嫂子已经死亡了。后来他们一看人死了,就慢慢都离开医院了。

 

22、证人张也(男,24岁,被告人张某某之弟)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11点多,他给他哥打电话时,他哥说其把他嫂子用刀戳了。他就赶紧给他队队长张世峰打电话说了,然后他们一起去了上宋他嫂子娘家。去了之后他们找不到路,这时来了一辆救护车,他们拦下一看他嫂子在上面躺着全身是血,他当时就懵了,怎么跟着去的医院都不记得了。他嫂子程银银在外面背着他哥张某某钻人呢,那个男的叫什么他不清楚,36岁左右,身高165公分左右,扶风县法门人,在扶风县城老区原汽车站对面的建军水果店帮其送水果。2012年的一天,他嫂子和他哥在家里吵架呢,把他嫂子她母亲都叫到家里来了,正说着呢一个男的骑摩托车从外面进来了,说让他嫂子跟其走,他哥就撵着要去打那个男的,她们把他哥拉住了。那男的走了以后,他嫂子哭着跪在她母亲面前承认说在外面钻人了,还保证以后再不会了。他嫂子她母亲就边哭边在他嫂子身上打。后来这件事在他嫂子母亲的调和下就算过去了。还有他母亲得病后,他嫂子经常跟他母亲吵架。

 

23、证人张宁(女,16岁,被告人张某某妹妹)证言证实,星期五(2013年7月26日)她嫂子收拾了几件衣服,说要去给其女儿买书包,走的时候把其儿子带走了。星期六晚上9点半左右,其女儿在家哭着找她妈,她大哥就带着女儿去她嫂子娘家了。走时她说晚上就把她嫂子叫回来了。大概到11点多左右,她二哥回来说她大哥把她嫂子戳了几刀子。星期天上午她听她舅舅说她大哥把她嫂子戳死了。她嫂子对她家人不错,带着娃也伺候她妈,没和她们争吵,她感觉她和她哥感情也好着呢。

 

24、证人晁元(男,22岁,被告人张某某弟弟张也同学)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10点多,张也给他打电话说其哥和其嫂子打架了,其妹张宁不见了,让他们去找其妹。后来他们看见张宁就在她家呢,他就给张也打电话说他妹子在呢,让其放心。张也就在电话里给他说去其嫂子家呢,然后他听见有救护车的警笛声,他问张宁是怎么回事,张宁也不说。到了11点多,他又给张也打电话,其说在医院,他和罗少阳赶到医院后,张也说其哥把其嫂子杀了,他们不好再问什么,后来就各自回家了。

 

25、证人张建行(男,43岁,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他在扶风县城经营一辆出租车,牌号为陕CT5620,司机就他一个人。2013年7月27日晚上快十点左右,他开车走到后沟村村口的时候,有个小伙抱着个女娃上了他的车,叫他拉其去上宋。这小伙30多岁,体型瘦的很,皮肤黑,身高不超过170公分。路上这小伙说两口闹矛盾了,是要把娃送她舅家去。开到上宋一个村子后那小伙说到了,还要他的电话,说等会给他打电话让他来接其回去,他就顺手给了其一张他的名片,那小伙走了,他也就回县城了。

 

26、证人曹晶(女,25岁,扶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10时39分,她们接到一名自称高伟的人打的电话,说上宋乡中坡村一组有两个人被刀子刺伤了,要求出车。她们赶到事发地点后看见一名女伤者正前胸有一处刀伤,伤口大约有三厘米长,还有少许血往外渗,当时不能确认死亡。还有一个男伤者是女伤者的父亲,她们对他们进行急救和包扎后就拉上返回了医院。到医院后女伤者已经宣布临床死亡,男伤者进行了住院治疗。

 

27、证人倪亚青(女,26岁,扶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10时39分,她接到一个叫高伟的人打来的求救电话,称上宋乡中坡村一组有人被刀刺伤了,她和急救科值班医生曹晶赶到现场后,看见一个女子在水泥路上躺着,胸前有刀刺伤,伤口长约3公分,背部有大量血迹;一名男子在地上坐着,全身有多处刀刺伤,有血迹。她们对他们进行了急救和包扎后送到了医院,当时女伤者已经临床死亡了,对男伤者进行了会诊。

 

28、证人杨亚峰(男,36岁,扶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司机)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他们接到电话说上宋乡中坡村有人被刀刺伤了让出急诊。他和医生到了现场后看见水泥路上躺了一个女人,还有一个受伤的蹲在地上。医生给他们简单处理了伤情后他们就把伤者拉到医院了。他们从中坡村开到中线上走了四、五分钟,突然有一个瘦小伙扑到前面挡车呢,车停后那个小伙直接从后面上到车上,说了句跑快点再没说啥,他们就直接去医院了。

 

29、证人刘辉(男,34岁,扶风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凌晨12点多,他接到急诊科电话,说有一个病人需要会诊,他检查后该病人在下腹有两处伤口,其中一处伤口周围肿胀明显,能见到肠壁,伤口不断有鲜血溢出,两个胳膊双肘内侧各有一处伤口,左大腿内侧有一处皮裂伤,背部左侧也有一处皮裂伤,总共有六处伤口。他听病人自述其身上的伤口是被刀刺伤的。诊断结果1开放性腹部损伤2肠破裂3全身多处皮裂伤。

 

30、证人王少军(男,35岁,被害人程银银朋友)证言证实,他以前给城关镇刘建军水果行打工,负责运货,程银银从刘建军那儿批发水果,他们就认识了。他和她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第一次大约在2013年5月份前后,第二次大约在6月份左右。这之后有一天他给程银银打电话问她为什么没像以前一样摆水果摊,她就在电话里哭,他有些担心,就骑着摩托车去她家看看。结果他去了以后她母亲和丈夫都在家呢,她丈夫张某某一看见他就与他发生了争执,还说要杀他,他就跑掉了。从那时起,张某某就知道他们的关系了。他和程银银发生关系是她自愿的。

 

31、证人程永常(男,47岁,被害人程永全弟弟)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解剖死者程银银尸体的决定已通知家属。

 

32、证人董成全(男,51岁,被告人张某某朋友)证言证实,张某某在出事当晚10点左右,给他打电话说其晚上到其岳父家和媳妇有事呢,具体什么事没说,让他第二天帮其到太子物流公司下个货,他就答应了。第二天他就去了,也没见他本人,后来他就听人说林林出事了。

 

33、证人郭会勤(女,53岁,被告人张某某邻居)、证人杨乃侠(女,52岁,被告人张某某邻居)证言均证实,张某某小时候父亲就去世了,其母亲一个人把他们兄弟姐妹带大。三年前其母亲因病瘫痪在床。张某某和程银银结婚后跑运输拉货,程银银摆了一个水果摊位。他们夫妻两个人平时为人处事都挺好的,在村里影响都不错。

 

3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他和程银银是2008年结婚的,次年他儿子出生后程银银去扶风县造纸厂上班,期间她和一个一起上班的男的钻在了一起。他知道后非常生气把她打了一顿,后来他想她只要今后跟他好好过日子他就原谅她了。2013年3月份他给她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让进点水果自己卖。4月底的一天他知道了她和刘建军水果店的搬运工少军发生过几次性关系,当时他非常生气,但为了他们的婚姻和家庭,他再次原谅了她。为这事他始终想不通,说话也比较难听。案发前一天,他一大早出去拉货,他妹子张宁给他打电话说他媳妇带着儿子走了。案发当天晚上,他和程银银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大概晚上21时许,他去程银银娘家想接她回来,因为他带着女儿,身上还有第二天要送货的货款,怕夜深了不安全,再一个也想吓唬吓唬他媳妇,他就从房子顺手取了一把刀子别在腰上,抱着他女儿叫了一辆出租车,来到绛帐镇中坡村程银银娘家。进屋后他和程银银为了她在外面钻人的事又吵了起来,她说要和他离婚。他就拽着她往门外走,让她给她村里人说一下看是谁不对。这时他岳父岳母出来了,他岳母把他衣服撕住,在他胳膊和身上乱抓,他媳妇和岳父用拳头在他脸上和上身砸,这时周围的邻居都出来了,他们就对骂在一起,他们边骂边上来撕扯拽他,把他拽倒在地上,他腰上的刀子掉在了地上,他捡起来握在右手,他从地上站起来后,他媳妇从他正面过来,用左手抓住他的衣服,用右拳头在他脸上打,他很气愤就用左手抓住她的右肩膀,右手握刀在她腹部戳了一下,接着又在她胸部戳了一下,还戳没戳别的地方他记不清了。当时他岳父站在他身后用拳头在他身上头上乱打,他把刀子换成反手刀尖向后戳他岳父,具体戳了几刀、戳在什么部位他记不清了。这时他媳妇已经倒卧在地上,他岳母就赶紧去看他媳妇,他岳父把他拽到了地上,他坐起时他岳父从他身后压住他夺他手中的刀子,他就用刀子胡抡,有没有戳到他岳父他没注意。当时围观的人比较多,都让岳父他把他松开,他岳父就把他松开了。之后他起身拿着刀子向西朝村子外边走,走的过程中接了他弟张也的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给他弟说他用刀把程银银捅了,打完电话他就将电话扔到西宝中线旁的河里。他继续走,过了桥钻过铁路洞子,将刀子扔在了铁路洞子西边的台台上。他当时想自杀,但又想让大家知道这件事的真相,于是他坐在西宝中线中坡路口等公安局的人来。过了一会他看见警车来了,他就站在路上将警车拦住对民警说他拿刀把人戳了,他要自首。民警听后将他带上警车到了上宋派出所。他戳人的刀子是一把匕首,单面刀刃带刀尖,刀刃有近二十公分长,刀把是红色木质的。他去时坐的出租车是一辆艺辉公司的绿色的出租车,他当时还问司机要了一张名片,从名片上看司机姓张,车号是陕CT5620。事发时出租车不在场。

 

35、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高伟、刘改侠、王淑琴辨认出持刀戳伤程永全和程银银的人系被告人张某某。

 

36、毒物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程银银肝组织、胃及胃内容中均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

 

37、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刀子一把、刀盒一个、名片一张,上述物品及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程银银案发时所穿衣物已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38、通话记录证实,2013年7月27日晚21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15129985420的手机和被害人程银银娘家座机09175475257的电话有过通话记录。

 

39、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程银银尸体鉴定意见、被害人程永全伤情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

 

4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指认案发现场、作案刀具及丢弃作案刀具的地点。

 

41、光盘五张证实,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及其指认现场的情况。

 

4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交通费票据、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其所受经济损失情况。

 

4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及各证人的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妻提出离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在与其妻及家人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在相互撕扯打斗中,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戳刺他人,致其妻程银银死亡、其岳父程永全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张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程银银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害人程永全对矛盾激化亦有一定责任,故对张某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由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具体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止)。

 

二、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32.70元(含已交至法院10000元)。

 

三、作案工具刀具一把、物证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程银银案发时各自所穿衣物,依法收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瀚黎

 

审判员李少华

 

审判员侯多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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